主观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货款为110万元,违约金为30万元,定金为25万元。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丙公司为甲公司支付货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又商定由丁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但未征得保证人丙的同意。后乙公司未向丁公司履行给付货款义务,由于乙公司的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50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未向丁公司履行义务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乙公司违约应如何处理?

 (4)甲公司在违约金或定金无法弥补其损失情况下能否要求增加?说明理由。

 (5)在丁公司享有收取货款权利的情况下,丙公司是否仍要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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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4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8%,2年6个月的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某商业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 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但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4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了4亿元的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4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已将该借款资金的一部分挪用作高档别墅项目的开发建设,遂要求 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而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 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向B银行的实际借款数额是多少?应如何支付利息?

 (3) 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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