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企业位于大连,在上海有一个分支机构乙。2002年1月,乙与位于上海的丙企业在上海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丙向乙购买货物,买卖合同的价值为50万元;丙先付15。万元的定金,于2002年5月底前丙去大连甲企业处提货,丙见货后3日内付清货款;逾期违约金为标的额的5%。2002年1月21日,丙付了15万元的定金,于2002年5月1日去大连甲处提货时被告知货未准备好,10日内一定交货。5月12日甲再次以未准备好为由推托。据了解得知,甲企业3月初才开始准备生产这批货,丙要想在5月拿到货是不可能的,于是丙向乙提出解除合同。

 请就上述内容做以下的分析:

 (1)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2)乙与丙的纠纷能否不诉讼?为什么?

 (3)如果诉讼,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是谁?

 (4)丙提出解除合同有没有法律依据?

 (5)如果乙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丙的违约责任怎么办?为什么?

 (6)如果丙未造成实际损失,丙可以向乙要求承担多少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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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2004年5月15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于5月20日通知所有债务人、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后,出现以下情况:

  (1)该国有企业欠甲公司的货款于2003年6月已到期,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2004年4月 10日甲公司对该国有企业提起诉讼,甲公司所在地法院已经受理,但目前尚未审理完结。

 (2)该国有企业欠乙、丙两公司的货款于2004年6月16日到期,其中欠乙公司2 500万元,欠丙公司30万元。目前该国有企业的财务能力只能清偿所欠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主动提出只需该国有企业偿还20万元,剩余10万元免除。

 (3)A公司欠B公司货款700万元,该国有企业原来为B公司的债权担保,该企业认为自己已申请破产且被法院受理,故不再对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该企业于2003年8月欠丁公司货款1 000万元,2004年2月10日双方补签合同,以企业的房屋为所欠丁公司的货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

 (5)该企业欠上级管理部门两年的管理费共90万元;欠科技管理部门的科技攻关借款共 400万元,按合同规定应于2004年9月6日到期。

 要求: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公告的程序是否正确?应采用哪些破产保全措施?

 (2)甲公司对申请破产企业的诉讼案应如何处理?破产企业所欠丙公司的货款能否按丙的要求偿还?

 (3)该企业对B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若B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在目前情况下,B公司选择哪些方式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4)丁公司能否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5)破产企业上级的管理费和欠科技部门的款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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