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企业(下称“甲”)向乙企业(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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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日,华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南海市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南海项目)开发建设;华昌公司应当按季向建设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华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建设银行与华昌公司和建海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建设银行与华吕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华昌公司以正在建造的南海项目作为抵押,如果华昌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建设银行有权用抵押的南海项目变现受偿。建设银行与建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华昌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华昌公司抵押的南海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建设银行遭受的损失时,建海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建设银行依照约定于2006年2月6日向华吕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7年4月5日,建设银行从华昌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华吕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华昌公司予以纠正,华昌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山未予纠正。同年5月,建设银行通知华昌公司,要求华昌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华昌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建设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华昌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南海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建海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华昌公司实际投入南海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南海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南海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建海公司是华昌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建海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华昌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华昌公司的关联关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华昌公司应当如何向建设银行支付利息?

 (3)建设银行与华昌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建设银行与建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建设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6)建设银行可否要求建海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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