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华昌公司是一家电脑生产企业,2006年8月,建海公司向华昌订购电脑 100台,每台价格7200元,交货期限为2007年8月,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海公司向华昌公司预付定金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违约金为10%。合同的履行方式为华昌公司送货。双方合同签订后,建海公司依照规定,及时汇去了 30万元定金。2007年6月,电脑的市场价格下降,销路不好。2007年8月,为了避免电脑积压,建海公司向华昌公司提出减少订货量,由合同规定的100台减少为50台。对于建海公司提出的要求,华昌公司予以拒绝。2007年8月,华昌将100台电脑及时送交建海公司,建海公司只支付了其中的50台货款,对于其余的50台电脑,建海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坚持要求退货,双方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建海公司是否可以减少电脑的订货量?为什么?

(2) 如果建海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华昌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是多少?

(3) 如果建海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对建海公司支付的定金应当如何处理?

(4) 如果建海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华昌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建海公司同时支付违约金和定金?为什么?

(5) 如果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费用上约定不明确,本合同的履行费用应当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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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合规定之处?

(3)对债权人小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5)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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