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案例1]

 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甲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1日发布公告,甲公司将于5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08年5月10日,持有甲公司3%股份的A企业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董事会于5月15日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在2008年5月1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除通过了上述提案外,还根据控股股东B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加注册资本的提案,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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