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金星公司为一家国内企业,2009年10月与国外一家公司W合资在南海市兴建一大型电子公司。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总投资额42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金分期缴纳,第一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缴清。双方可在合资企业成立后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副董事长可由外方也可由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为7人,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需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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