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4年3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天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5年3月,天顾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张某代替丁企业代表任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刘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王某。

(2)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段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4月20日,天顺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

4月25日,天顺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请问:(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天顺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宿舍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天顺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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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5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4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

(1)截止到2008年l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2006年度至2008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l600万元和2000万元,

(2)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

(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2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2)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公司债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债券的

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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