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江南汽车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制造和销售小汽车。200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某加工厂加工汽车轮胎20件,委托合同注明成本为每件200元,取得的税控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加工费3000元,税款510元(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2)收回汽车轮胎后,有12件对外销售,每件不含税价格为300元,其余8件用于本企业小汽车的装配;

(3)本月制造普通小汽车150辆,其中20辆用于赠送给某偏远山区,其余全部销售;

(4)本月还特制5辆小汽车用于奖励对企业作出特殊贡献的技术人才。

(普通小汽车不含税销售价格为每辆12万元,特制小汽车生产成本为每辆7万元,小汽车的成本利润率为8%,小汽车的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要求:分别计算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江南汽车制造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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