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金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销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份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赊购24K纯金项链10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40000元,税额6800元;直接用现金采购24K纯金戒指两枚,取得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10000元,税额1700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纯金项链1条,新项链对外销售价格含税5000元,旧项链作价3000元,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款2000元;并以同一方式销售某名表20块,此表对外销售价每块不含税350元,旧表作价50元;(3)赠送业务关系户24K纯金戒指一枚(无同类售价),账面购进原价为3000元;销售包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出的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销售镀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出的普通发票金额为80000元;

(4)购进镀金纪念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元,支付运费50元,取得运费发票;

(5)支付电力部门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00元。

已知: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5%,成本利润率6%。

要求:计算该金店本期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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