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第 56 题甲为中国企业,乙为外国公司,双方决定于2007年在中国境内建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以下事项:(1)合作企业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2)设立董事会为企业权力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外方合作者担任;(3)在合作期间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约定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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