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需原材料(亦属消费税应税项目,消费税税率均为10%)。5月10日,A公司发出实际成本为519.50万元的材料,5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支付往返运杂费1.50万元,应付加工费为70万元(不含增值税),加工费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5月28日,将收回的物资用于甲产品生产,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还发生应付职工薪酬228万元、制造费用181万元;5月31日甲产品全部完工并验收入库。6月5日该批甲产品实现对外销售,售价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货款尚未收到。 要求:编制A公司有关委托加工业务及生产销售甲产品的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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