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
甲公司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8年4月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07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于2008年4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07年度甲公司已预交所得税9000万元,甲公司尚未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编制的2007年度“利润表”有关项目的“本期金额”栏有关
金额如下:

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现的与上述“利润表”相关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1) 甲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某一生产用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12年变更为15年,对此项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变更,甲公司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但指出该项变更已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已在相关媒体进行了公告。经复核,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没有重大差异。该设备原价为12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该设备已使用3年,已提折旧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假定按税法规定,该生产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预计使用年限为12年。该设备当年生产的产品80%已对外销售,20%形成存货(假定均为库存商品),待下年全部对外销售。
(2) 甲公司2007年12月30日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1000万元,合计5000万元,成本为3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假定销货方在销售成立日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甲公司在2007年未确认收入,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000
贷:库存商品 3000
假定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3) 2007年2月,甲公司着手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咨询费、材料费、工资和福利费等共计100万元。2007年6月,该技术研制成功,甲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并于2007年7月1日获得批准。甲公司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共计20万元。
甲公司将上述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100万元费用计入研发支出(取得专利权前未摊销),并于2007年7月1日与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20万元一并转作无形资产 (专利权)的入账价值。该专利权按直线法摊销。
经审核,上述100万元研发支出中,20万元属于研究阶段支出,80万元属于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
该专利权自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为5年。
假定甲公司在研究开发上述专利技术过程中发生的咨询费、材料费、工资和福利费等支出(不含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当期摊销的无形资产(专利权)价值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抵扣。
(4) 甲公司2007年售给C企业一台设备,销售价款30万元,甲公司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与C企业,C企业已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日为2008年2月1日。由于C企业车间内放置该项新设备的场地尚未确定,经甲公司同意,机床待2008年1月20日再予提货。该机床的实际成本为16万元。甲公司2007年确认了30万元的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16万元。
(5) 甲公司2007年1月1日开始对所属一行政办公楼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发生材料、人工等费用共计180万元。装修工程于2007年6月20日完成并投入使用,预计下次装修的时间为2014年6月。装修后,该行政办公楼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该行政办公楼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东方公司对自有的类似固定资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
甲公司将上述行政办公楼的装修支出于发生时记人“在建工程”科目并于投入使用时转入管理费用。
假定就行政办公楼装修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的金额,与会计准则规定的装修费用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相同。
(6) 2007年12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产品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产品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产品的安装调试由甲公司负责;合同签订日,丙公司预付货款的40%,余款待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结清。甲公司销售给丙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相同。
2007年12月26日,甲公司将产品运抵丙公司,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800万元。至 2007年12月31日,有关安装调试工作尚未开始。假定安装调试构成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上述交易,甲公司在2007年确认了销售收入1000万元,并结转销售成本800万元。假定按税法规定此项业务甲公司2007年应确认销售收入1000万元,并结转销售成本800万元。
(7) 甲公司2007年按合同规定确认了对B公司销售收入计5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相关会计记录显示,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系按其要求定制,成本为400万元,B公司监督该产品生产完工后,支付了300万元款项,但该产品尚存放于甲公司,甲公司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余款尚未收到。
(8) 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对一台设备计提减值准备,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200万元,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1000万元。 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预计为1000万元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500万元。
假定该设备计提折旧的方法、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与税法规定相同,以前年度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假定:(1)除上述8个交易或事项外,甲公司本期发生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600万元,发生其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400万元,甲公司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 不考虑除所得税、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3) 各项交易或事项均具有重大影响。
要求:
(1) 判断甲公司上述8个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 对甲公司上述8个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的进行调整,并编制相关调整分录 (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 计算甲公司2007年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并编制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4) 合并编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分录。
(5) 根据上述调整,重新计算2007年度“利润表”相关项目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