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自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甲公司2007年利润总额为9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
(1) 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000万元,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5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按照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除已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外,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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