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5日,天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健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天健公司将于2010年10月15日将塑料制品销售给该外商。经计算生产该批塑料制品需甲材料4 000吨,签订合同时甲材料的现货价格为9 000元/吨。
天健公司担心甲材料价格上涨,经董事会批准,在期货市场买入了9月份交割的4 000吨甲材料期货,并将其指定为塑料制品生产所需的甲材料的套期。当天甲材料期货合约的价格为9 000元/吨。甲材料期货合约与天健公司生产塑料制品所需要的甲材料在数量、品质和产地方面相同。
2010年9月5日,甲材料的现货价格上涨到12 000元/吨,每吨价格上涨了3 000元,期货合约的交割价格为12 100元/吨。当日,天健公司购入了4 000吨甲材料,同时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
天健公司对上述期货合约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
(1)将该套期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
(2)将该套期工具利得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
(3)将该套期工具利得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4)在塑料制品出售时,将套期期间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金额,转入了当期损益。
要求:
1.分析、判断该套期是否符合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条件。
2.分析、判断天健公司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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