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3年甲公司发生了下列有关交易或事项:
(1)甲公司2013年4月10日取得B公司0.5%的股份,该股份仍处于限售期内。因8公司的股份比较集中,甲公司未能在B公司的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甲公司没有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甲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甲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购入丁公司股票2000万股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每股购入价为1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60万元。2013年6月30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9元,2013年9月30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每股6元(跌幅较大),2013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8元。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2013年5月10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 20060
贷:银行存款 20060
②2013年6月30日
借: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206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2060
③2013年9月30日
借:资产减值损失 6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6000
④2013年12月3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4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4000
(3)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因有更好的投资机会,决定将初始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的金融债券出售,甲公司处置的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金额占所有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的比例达到50%。因此,甲公司将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债券处置后,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全部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剩余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1 000万元与其公允价值1050万元的差额计入了当期投资收益。
(4)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债券(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给乙公司,收取价款5020万元。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其中:初始入账金额496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40万元)。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协议,约定于2012年3月3113按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将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购回。甲公司在出售该债券时未终止确认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收到的款项5020万元确认为预收账款。2013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5030万元,甲公司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资本公积——他资本公积”30万元。
(5)甲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购入丙公司股票1 0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购入价为5元,另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2013年12月31日,该股票收盘价为6元。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 5015
贷:银行存款 5015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985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8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逐项分析、判断并指出甲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编制有关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分录(有关会计差错更正按当期差错处理,不要求编制结转损益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