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1)2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50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国家规定的价外补贴;支付运输费用1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烟叶当期验收入库。(2)3日,领用自产烟丝一批,生产A牌卷烟600标准箱。(3)5月,从国外进口乙类卷烟400标准箱,支付境外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60万元、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0万元、保险费用5万元(本部分内容根据现行规定进行了改编)。(4)16日,销售A牌卷烟30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35万元,款项收讫;将10标准箱A牌卷烟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5)25日,销售进口乙类卷烟38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20万元。(6)27日,购进税控收款机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外购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万元、增值税0.17万元。(7)30日,盘点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库存的外购已税烟丝15万元(含运输费用0.93万元)霉烂变质。(其他相关资料:卷烟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每箱定额税率为150元;相关票据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1)外购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进口卷烟应缴纳的关税。(3)进口卷烟应缴纳的增值税。(4)直接销售和视同销售卷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购进税控收款机和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损失烟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7)企业6月份国内销售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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