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市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实施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可享受软件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该企业2009年亏损300万元,2010年盈利500万元,2011年盈利800万元。该企业2012年1—11月销售收入9000万元,销售成本、费用、税金7500万元,营业外收入4.16万元(为收到以前年度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且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1)该企业2012年12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和相关计算机设备,共取得销售额400万元(含相关计算机设备销售额16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0万元(含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工具的进项税额2万元)。当期销售成本210万元。
(2)12月通过政府部门向贫困地区捐款300万元。
(3)年终盘点,发现一台软件测试专用仪器因保管不善丢失,该仪器账面净值8万元。
(4)汇算清缴发现,该企业成本费用中,发生合理的职工工资总额30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45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62万元、职工培训费80万元;该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该企业成本费用中包括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300万元。
假定该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按照销售额比重分摊增值税进项税额,该企业上述业务可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1)该企业12月的进项税额转出合计数。
(2)该企业12月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3)该企业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
(4)该企业2012年的利润总额。
(5)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培训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
(6)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合计。
(7)该企业向贫困地区捐款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
(8)该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合计数。
(9)说明该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方法。
(10)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1)该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