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8年3月20日,某市国税分局对辖区内甲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其负责人声称甲公司将于3月30日迁往外地经营,因而谢绝接受检查。税务人员认为甲公司有逃避纳税的可能,因此,于3月21日向甲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于3月26日前缴纳3月份的应纳税款420000元。3月23日,甲公司开始租用车辆拉走部分货物,经人举报,国税分局发现后于当日向其下达了《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责令其于3月24日前提供纳税担保。甲公司以未到纳税期限为由拒绝提供纳税担保并拒绝缴纳税款,税务人员多次与其协调未果。3月27日,国税分局在对甲公司催缴税款无效后,税务人员在部门主任的批准下,扣押了甲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部分货物,并进行相应处罚。甲公司对国税分局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认为法定的纳税期限应是4月10日,在此期限之前税务机关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为此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分析国税分局的上述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国税分局是否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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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工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的计算办法。2007年1月留抵增值税800元,2月和3月发生如下业务:

 2月:(1)在国内购买一批原材料,已入库但未付款,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2)一般贸易进口原材料一批,海关认可的到岸价为澳元6000,汇率1:7.45,关税税率8%,海关已放行。(3)当期内销货物销售额(不含税)180 000元人民币,发出赊销商品一批,合同规定发出之日60天付款结账,合同货物总金额250 000元。(4)出口货物离岸价10 000美元,汇率1美元=8.27元人民币。

 3月:(1)一般贸易进口原材料一批,海关认可的到岸价为澳元60 000,汇率1:7.45,关税税率8%,海关已放行并取得海关完税凭证。(2)支付进口货物的国内运输费用,取得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注明运费3 800元,建设基金200元,装卸费200元,保险费1 000元。(3)将上年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准备投入生产的农业产品发给职工,账面成本 87 000元。(4)当期内销货物2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17 000美元,汇率 1美元=8.28元人民币(该企业出口退税率13%,内销货物增值税税率17%,本月所取得的有关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2月应纳增值税或出口退税税额。

 (2)计算3月应纳增值税或出口退税税额。

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达到低污染排放标准,2007年 12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销售给特约经销商甲小汽车100辆,每辆150 000元(不含增值税),每辆收取特约经销费3 000元(只开具了收据);经销商已提取60辆小汽车,其余40辆尚未提货;该厂已经开具了10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抵债给某供货商小汽车10辆,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业务支付运费10000元,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付款人为某供货商,发票已由该厂转给供货商;

 (3)与特约经销商乙签订了100辆小汽车的代销协议,代销手续费为结算价款的5%,该厂当即开具了10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收到经销商交来的20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

 (4)以本厂生产的10辆小汽车,向一汽车配件厂换取1 000 000元的专用配件,双方均已收到货物,并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同型号小汽车每辆销售价格为160 000元、 150000元和140 000元(不含增值税);

 (5)销售一台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床,账面原价500000元,已提取折旧200000元,销售价格520 000元;由本单位负责运输,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0 000元,已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

 (6)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 000 000元,货已入库;另支付运费金额100000元,建设基金10000元,装卸费5 000元,保险费5 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本月已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并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 000元,货已验收入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没有报送相关的电子数据;

 (8)本厂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价值300 000元;并将领用的钢材委托外加工,收回后用于工程项目,为此支付加工费100000元(不含增值税),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9)购进办公用品一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注册价款20000元;购置自用复印机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 000元,为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 000元。

 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并在当月申报抵扣。

 该厂2007年12月份计算的应纳增值税:

 (1)当月销项税额=150000×(60+20)×17%=2 040 000(元)

 (2)当月进项税额

 =(6 000000+100000+20000+60000+20000)×17%+(10000+20000+100000+ 10 000+5 000+5 000)×7%+600000×6%=1 054 000+10 500+36 000=1 100 5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2040 000-1 100 500=939 500(元)

 要求:(1)请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该厂当月增值税税额计算是否

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

 (2)正确计算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消费税。

 (3)对该厂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小汽车适用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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