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金融机构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也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3季度发生下列业务:

 (1)结算业务收入200万元;收取罚息90万元;

 (2)以150万元销售纯金工艺生肖一批;销售支票、单据等取得收入10万元;

 (3)签订文书,将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C企业抵押的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转为银行所有,该房产为C企业5年前建造的;当时建造成本300万元,抵押时公允价500万元;

 (4)与D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由广告公司为银行制做广告,由广告公司收取380万元费用,为银行办理报刊广告和户外灯箱广告,广告公司将 20万元转给灯箱生产厂做灯箱制作费用、300万元支付报刊版面发布费用;

 (5)进行资金盘点,出纳长款0.8万元;

 (6)销售前期购进的债券,购进原值30万元,另外支付购进手续费、税金0.6万元;销售债券收入33万元,已扣除销售时发生的税费0.8万元。

 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金额,要求按顺序计算:

 (1)该金融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

 (2)C企业应缴、的营业税;

 (3)D广告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4)该金融机构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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