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由甲公司(合资中方,下同)和乙公司(合资外方,下同)共同出资组建。根据经批准的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ABC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由出资双方分两期于2003年6月30日前缴足,其中第一期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缴足,甲公司应出资1800万美元,其中,货币出资200万美元(应于第一期出资到位),房屋、建筑物等出资1150万美元(第一期应出资400万美元),土地使用权出资450万美元(应于第一期出资到位)。乙公司的出资按1美元兑换8.30元人民币折算,乙公司应出资1200万美元,其中,货币出资600万美元(应于第一期出资到位),机器设备出资40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150万美元),无形资产出资200万美元。甲、乙公司已在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第一期出资,并请XYZ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X、Y进行验资。X、Y于2003年1月18日出具了编号为“审验字006号”的验资报告及ABC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如下。
甲公司于2003年1月18日第二期出资,其中缴存ABC公司开户银行407万元人民币,出资的房屋、建筑物的会计账面记录为6300万元人民币,评估并经确认的价值为621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于2003年5月25日投入ABC公司的机械设备,原始发票价格为249万美元,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证书鉴定为232万美元,所提供ABC公司的专利技术经评估为205万美元。
假定:
(1)经出资双方同意,并报经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双方实际出资超出注册资本部分作资本公积处理。
(2)经乙公司同意,并由ABC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甲公司缴存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XYZ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X、Y于2003年7月1日进驻ABC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验资,7月8日完成验资工作,7月10日提交验资报告。
(4)截至2003年7月8日,ABC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对收到的资本及其相关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第二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及累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根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编制验资报告和验资事项说明(组建审批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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