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经贸公司为向乙电器超市购买电脑等办公用品,于2006年11月1日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汇票,丙银行为付款行。乙电器超市持票后,到丁电脑公司进行采购,并将该票据背书给了丁电脑公司。刚好丁电脑公司正准备向戊电子元件厂支付货款,遂将该汇票背书给戊电子元件厂。戊电子元件厂于12月1日收到该汇票,即向丙银行提示承兑,12月3日丙银行作出承兑。戊电子元件厂财务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将该张经丙银行承兑的汇票压在手中未及时办理付款手续。等到财务人员发现工作失误,准备采取补救措施时,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戊电子元件厂即向丙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丙银行拒绝付款的主要理由是:该汇票已超过付款提示期限,银行有权拒绝支付该票据款项。眼见银行态度强硬,戊电子元件厂又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被其他票据债务人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戊电子元件厂即将丙银行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及合理费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丙银行有权拒绝戊电子元件厂的付款请求吗?为什么?(2)其他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戊电子元件厂行使追索权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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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说明理由。(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1999年5月,某研究所工程师王某,从同乡郑某处得知某机械厂研制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未获成功。基于自己的兴趣,王某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在自己家中的电冰箱上进行分析,开始研制一种新型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在此过程中,郑某曾为王某购买元器件及完成其他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同年10月,王某的样机经专家证明基本达到了设计效果,11月,王某在研究所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征得所领导的同意,主动邀集龚某、朱某等三人组成对口研制小组,进一步完善样机的功能,并着手申请生产场地的准备工作。 2000年4月,王某所在研究所以职务发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000年5月,专利局对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专利申请予以公告。王某见到后,于6月7日向该研究所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更改专利申请文件中认定的职务发明的错误。2001年5月,专利局在未接到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授予某研究所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以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号为5666,设计人为王某、郑某、龚某、朱某。王某对此不服,准备请律师替其申诉。 要求: (1)本案争议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归谁所有? (2)王某、郑某、龚某、朱某等四人中谁具备设计人的资格? (3)王某可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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