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宇公司为了骗取资金,谎称自己拥有一项技术专利权,而与某上市公司洽谈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在此过程中,上市公司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事此事。所幸的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上市公司发现了真相,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但上市公司在此过程中,已经投入了5万元。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翔宇公司知道了该上市公司即将出售主要资产,并将该信息以高价“卖”给了某证券公司,从而使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价非正常跌升,估计遭受到了100万元的损失。 后来,该上市公司与真正的专利享有人李某签订了该项技术的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上市公司享有的方式为独占实施许可。但在上市公司按照约定实施该项专利时,制造产品的职工都受到了相当的健康损害。 要求: (1)翔宇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上市公司的5万元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2)翔宇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3)独占实施许可是怎样的一种方式? (4)受到损害的职工应由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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