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6年12月,国有宏业建筑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1)基于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的需要,公司设置了专门的会计机构,由李某担任会计机构责任人。(2)公司招聘出纳人员,因只有李某的女儿应聘,而公司又急需出纳人员,公司最终便聘用李某的女儿任某担任出纳人员。(3)在核算过程中,任某发现一张发票上的客户名单会计科目有错,便让开出该发票的某国有企业予以更正,并盖上了该国有企业的印章,任某据此入了账。(4)因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员出差,李某决定由任某暂时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员。(5)李某在一次查账的过程中,发现公司的账面记载与公司实际收取的款项和收到的财物不相吻合,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她对此问题无权处理。(6)因已经是年底,公司清理了会计档案,对于已经到期的会计档案进行了销毁,其中包括其在建项目的一些会计档案。要求: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公司聘用任某担任出纳人员是否合法?(2)任某对记载错误的发票的处理是否正确?(3)李某决定由任某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员是否正确?(4)李某对查账过程中查出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5)公司对会计档案的销毁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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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甲保健机械厂生产了一种新产品“按摩靠垫”,并于1990年3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121631r。国家专利局于1991年1月授予专利权。1991年12月该厂将该专利使用权转让给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后收取转让费10万元。该公司未及生产,就于1992年1月,在市场上发现了与该专利产品相近、功能相同的“按摩靠垫”。经查,该种靠垫是南方乙保健器械厂生产的。于是,甲厂就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南方乙保健器械厂获知后,提出它们生产的产品虽然和甲厂生产的产品相似,但这是该厂于1988年最早研制出来,并投入生产的。同时提出,甲厂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以下简称《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宣告无效。专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查明:南方乙保健器械厂所诉该产品是它们厂最早研制并生产的无法证实,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是在1991年10月投入生产的,在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标明的专利号为“91216311”,乙厂共生产该种产品5000套,获利50万元。请问: (1)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诉属实,其能否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宣告甲厂的专利无效?理由是什么? (2)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诉属实,而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其不服应当怎么办? (3)如果甲厂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某医疗器械公司能否要求甲厂返还专利转让费? (4)甲厂专利权的有效期是几年? (5)本案中,甲厂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6)甲厂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董事何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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