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在诉讼过程中,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下列抗辩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①审计报告中已经指明“本报告仅供重组使用”,投资者信赖该报告为非合理信赖,我所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②丙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的虚假记载是因我所注册会计师毛某和彭某私下与被告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所致,投资者应当向毛某、彭某提出赔偿请求;③如果需要承担责任,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只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就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不实审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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