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租金共计1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分两次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但未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方某。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当丙公司以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挖掘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时,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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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13年1月,甲公司拟与乙公司进行400万元的交易。经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的股份,该交易未经独立董事认可,即提交了甲公司董事会进行讨论表决。 (2)2013年3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解聘了原公司总经理王某,并聘任张某为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于3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随即大跌。经查:甲公司副经理陈某于3月3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抛售2万股。此外,甲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总经理变动事项未发表任何意见。 (3)2013年4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的甲公司6%的股份设定了质押。乙公司于当日告知了甲公司董事会,但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 (4)甲公司拟向其股东丙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5000万股。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丙公司已持有甲公司20%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后,丙公司将持有甲公司32%的股份。丙公司书面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5000万股。2013年6月5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丙公司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批准,甲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丙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5000万股,同时同意丙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丙公司随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5)2013年6月20日,甲公司为丁公司(非股东)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经查:丁公司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将达75%,债权人戊银行在明知该项担保未经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仍与甲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到期后,债务人丁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为6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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