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配偶的妹妹
- 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 D.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 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工厂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乙公司无权要求给付该必要费用的利息
- B.乙公司经甲工厂同意,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乙公司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 C.乙公司因过错给甲工厂造成损失,甲工厂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D.甲工厂、乙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2002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2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3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A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3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C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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