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广州市甲家具厂设计了一种款式新颖的家具,投放市场后销路很好,许多厂家相继仿制。为了维护本厂的利益,该厂于当年2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广州”牌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其申请注册期间,乙木材厂仍继续生产与甲家具厂样式完全相同的家具,并使用了“广州”商标 (仅文字相同,图案、字形均不相同)。甲家具厂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4月10日,商标局驳回甲家具厂的商标注册申请。甲家具厂收到驳回通知后,经研究于5月10日提出申请复议。同时,乙木材厂得知甲家具厂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更无顾忌,继续进行生产。

 问题:

 (1) 商标局驳回甲家具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2) 甲家具厂可否申请复议,为什么?

 (3) 甲家具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保护权益请求是否应予受理,为什么?

 (4) 乙木材厂在甲家具厂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可以继续生产带有该种商标的产品?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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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为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 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 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3月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1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1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5日,F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 C银行拒绝支付票款。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说明理由。

 (2) 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 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 在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补救措施是否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为什么?

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A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另外约定经营期限为 5年。2002年1月经核准注册,A商店取得营业执照。到2003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累累,其中欠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货款。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走其出资1万元,自行退出。A商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2003年8月,A商店欲购进一批畅销货物,但资金不足,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2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条件是若这批货物赚钱后,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只须还本付息。但乙、丙二人进货后,由于市场饱和而销路不畅,造成亏损5000元,不能偿还丁的,借款。

 2004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因向A商店索债不成,便以甲、乙、丙三人为被告诉至法院;同时,丁也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2003年 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乙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l/3的债务;被告丙认为,甲未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无效,合伙企业的亏损,甲也应承担。另外,乙、丙二人一致认为原告丁名为借款给乙、丙,实际上他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故丁与乙、丙之间是合伙关系,也应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问题:

 (1) 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说明理由。

 (2) 甲的退伙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 乙说他对外只承担l/3债务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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