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王某、杨某等人于2006年1月1日设立成立的。王某持有公司的200股,杨某持有300股。杨某经过董事会选举当选为公司的董事长,王某成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之后,公司发生了如下事实:

 (1)王某在2006年3月2日将所持新天公司的40股的股份转让给了杨某。

 (2)公司于2006年4月6日,利用公司资金设立了两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友田有限责任公司和谊天有限责任公司。

 (3)友田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给交易对方高某一张面额为5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被高某涂改成面额为15万后转让给了肖某。肖某在被拒绝承兑后向友田公司追偿,友田公司由于财务紧张无法支出该笔金额。

 要求:

 (1)王某将其股份部分转让给杨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3)友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多少的汇票责任?

 (4)肖某可否在友田公司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以其为新天公司下设的一人公司为由直接向新天公司要求支付?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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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赵某以个人财产设立的,由于赵某还有一份固定工作,所以他聘用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并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20万元以下的经营事务李某可以自行处理,涉及20万元以上的则要经过赵某同意方可实施。李某与甲企业洽谈一项租赁合同,李某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租用甲的机器设备9个月,租金在租赁期满时给付,对这些约定,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订立了另一个书面的担保合同,李某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厂房(市价30万元)作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在个人独资企业使用过程中,这些机器设备经常出现故障,当向甲要求维修时,甲企业以其未支付租金为由拒绝,李某为了维持生产的正常运行,只能自行维修,费用累计为1万元。三个月后,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业务发生了调整,李某将该机器设备租给了乙企业使用,甲企业知道后,以个人独资企业未征求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租金。双方僵持不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断恶化,赵某解散了企业,甲企业此时才知道李某已将用于抵押的厂房变卖给陈某。

 要求:

 (1)李某与甲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个人独资企业支付的维修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

 (3)个人独资企业能否在不需要使用这些机器设备的时候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说明理由。

 (4)甲企业以李某擅自转租为由解除合同是否成立?

 (5)甲企业应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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