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案情] 赵某于2007年5月因抢夺罪一审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赵某没有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年底全院检查工作时,院长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为一起抢劫案件,于2008年1月决定提起再审,并指令原审判该案的合议庭重新审理。甲县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9月判决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规定“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问:本案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哪些错误?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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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力自幼由其伯父李某抚养长大并一直与其伯父生活在一起,后其伯父生病住院的3年期间,也一直由刘力负责为其伯父李某治疗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李某去世后的丧葬费也由刘力支付。李某2005年3月去世前,曾于2005年2月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三居室住房遗留给刘力所有。伯父去世后,刘力即去外地工作,伯父李某的三居室房屋则一直由其儿子李泰居住。2008年5月,刘力回到本地后,要求李泰将房屋交给自己居住,李泰拒绝。2008年6月,刘力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伯父李某的遗嘱判决该三居室住房归自己所有。李泰则认为刘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已超过,并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因此,作出裁定驳回刘力的起诉。刘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刘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刘力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甲区人民法院由原主审法官陈某与其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审理后以刘力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为依据,判决驳回了刘力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因本案为再审案件,因此,对该判决不得上诉。

 请问:该案在审理程序上存在哪些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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