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于2007年5月因抢夺罪一审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赵某没有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年底全院检查工作时,院长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为一起抢劫案件,于2008年1月决定提起再审,并指令原审判该案的合议庭重新审理。甲县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9月判决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规定“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问:本案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哪些错误?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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