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题20分)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李某与甲市B区的顶秀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张某购买顶秀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甲市C区的顶秀花园8号楼2套商品房,单价7000元,总价款130万元。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选择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到李某住所地的甲市A区法院诉讼解决纠纷。合同签订后,李某如期交纳房款。但是半年后到了交房日期,由于房地产价格大涨,顶秀公司只交付了1套房屋。李某根据纠纷解决条款,向甲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市的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其仲裁申请。李某遂向A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顶秀公司交付另一套房屋。A区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将案件移送给被告所在的B区法院管辖。
问题:
1.该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合同中对诉讼管辖的约定是否正确?李某应当向哪个(些)法院起诉才是正确的?并说出理由。
3.请简要评述A区法院的做法。B区法院应当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4.假设在该案的一审程序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要求李某支付余款的,法院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讲出理由7
5.假设一审法院判决顶秀公司交付该套房屋,还考虑到李某由于一套不能满足需求,还一直在外自费租房,判决顶秀公司另外赔付李某l万元房租。请对法院的行为进行评述。
6.假设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顶秀公司2年后交付该套房屋。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提起再审,请问李某应当向什么法院以什么理由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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