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8年5月1日.旅游者K等人乘坐旅游车前往某郊区景点游览.途中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使K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调解.旅游车所属单位对K等人做了赔偿.事后.K等人向质检所投诉.所乘车上担任导游的是一位佩带某社导游证的导游员.此次旅游应视为某社组织.该社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经营者.导游员为非法经营者临时雇用.其所属旅行社并不知情.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质检所应否处罚导游员?根据什么法规?如何处罚?

(2)质检所应否处罚非法经营者?根据什么法规?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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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王某随其父亲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普陀山等地5日游.其中旅行社承诺为每位游客投保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并向每位收取了槽应的保险费。在旅游活动进行到第三天下午.即8月5日下午.应一些旅游者要求.随团导游员同意游完普济寺和小西天两景点后.留出些时间.让旅游者去海滨浴场游泳.王某等7名旅游者从普陀山小西天下山后.在地接社导游员的带领下.直接到了百步沙海滨浴场.由于初次下海.几个人就在海滩边的浅水处游玩.一阵海浪袭来.惊慌过后.人们才发觉少了王某.有关部门随即组织寻找.但没有结果.直到9日下午.才在普陀山朝阳阁附近的礁石间发现了溺水身亡的王某.普陀山海滨浴场依照门票上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关责任.向王某家人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及3万元赔偿金.王某家人对此表示满意.不再向浴场提其他要求.王某家人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与旅游社就善后事宜进行了几次协商.要求依照旅游合同中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赔偿保险金.对于王某家的索赔要求.旅行社称:由于发团时间比较急.没来得及投保.但依据保险规定.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

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而王某不在此列;另外.普陀山海滨浴场不是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王某罹难属擅自活动而发生的意外.即使旅行社事先投保.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旅行社表示.出于道义上的原因.愿意向王某家人给付数千元的补偿.王某家人以旅行社未给王某上旅游意外保险为由.要求旅行社支付相应的旅游意外保险金.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行活动?为什么?

(2)旅行社“依据保险规定.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而王某不在此列”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

(3)王某能否得到30万元的意外保险赔偿?由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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