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乙公司这一做法并不违反商标法,属于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
- B.乙公司这一做法并不违反商标法,因为其已取得了“驰源”的商标权
- C.乙公司这一做法并不违反商标法,因为“驰原”商标尚未被认定驰名商标,不能依据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获得保护
- D.乙公司这一做法违反了商标法;虽然“驰原”商标未向商标局注册登记,但已广为公众熟知,属于侵犯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 A.自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司协议即可
- B.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后,应向商标局备案
- C.甲公司有权监督乙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
- D.乙公司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甲公司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A.商品商标
- B.服务商标
- C.文字商标
- D.立体商标
- A.乙公司这一做法并不违反商标法,属于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
- B.乙公司这一做法并不违反商标法,因为其注册使用的“驰源”商标与甲公司所持有的“驰原”商标并不相同,不会使公众混淆
- C.乙公司这一做法并不违反商标法,虽然其注册使用的“驰源”商标与甲公司所持有的“驰原”商标相似,但因“驰原”商标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不构成侵犯
- D.乙公司这一做法违反了商标法,因为其注册使用的“驰源”商标与甲公司持有的“驰原”商标相似,且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所以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 A.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B.在一审中就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 C.在一审程序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 D.在一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
- A.共同被告
- B.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D.证人
- A.法院依职权追加
- B.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进行追加
- C.丙公司向法院申请参加
- D.丙公司不能参加
- A.二审法院应裁定诉讼终结,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 B.二审法院应裁定维持原判,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因此即发生法律效力
- C.二审法院应裁定诉讼终结,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应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
- D.二审法院应裁定诉讼终结,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A.无效,因为其已经表示过不上诉
- B.虽然在判决书送达时表示过不上诉,其仍然可以上诉,但已经超过上诉期限l5天,上诉无效
- C.乙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有效
- D.其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限,但其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获得准许的,上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