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所指的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
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如果车主不需要,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作业项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操作。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但可以不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整车修理与总成修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机动车维修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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