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3日,某乡镇企业、某区政府与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份,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某乡镇企业(不含土地)房屋建筑面积654.19平方米,总使用面积21,894平方米”,拍卖底价为90万元,拍卖标的交付时间为2015年9月3日,交付方式为现场交付,拍卖时间为同年9月30日前。合同还约定如果拍卖未能成交的,委托方应当在一天内取回拍卖标的,委托方还应当在拍卖前将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证交给拍卖方。
2017年9月17日,拍卖行发出拍卖公告,公告首先描述了本次拍卖标的为某乡镇企业房屋及其具体情况,其次,拍卖人负责提供拍卖相关资料及证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后2017年10月15日前付清全部拍卖款,而后由拍卖行交付拍卖成交确认书,如违约,买受人须负法律责任,拍卖保证金予以没收作违约处理。同年9月21日某公司支付了20万元拍卖保证金给拍卖行,对上述公告,某公司也表示同意并署名按照有关政策执行。次日该公司竞拍成功,并交付了全部拍卖款项,拍卖行也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副页上注明如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嗣后拍卖行以拍卖标的及权属证书在某乡镇企业和区政府处为由不履行交付拍卖标的物义务,导致某公司作为买受人无法取得拍卖标的并办理过户手续。
另查明:乡镇企业房屋所占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委托前并没有办理好使用权批准手续。
2018年1月10日及2016年1月20日某公司作为买受人分别致函拍卖行和某区政府,要求拍卖行和某区政府交付拍卖标的及权属证书并办理过户手续,但均未果。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拍卖行未能在拍卖成交后及时向买受人即某公司交付拍卖标的物和权属凭证是否违约?为什么?
2. 某区政府、某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