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王先生与赵女士婚后共同投资在北京买了一套住房出租,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丈夫王先生名下。后来双方感情恶化,最终分手。2007年10月,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在分割财产时,赵女士发现,王先生已于一个月前将房子委托北京的一家拍卖公司给拍卖了,买受人是北京的一位姓刘的先生,并且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赵女士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拍卖房子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因此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拍卖无效。
问题:
1.王先生是否有权单独委托拍卖该处房产?为什么?
2.拍卖的结果是否有效?买受人刘先生能否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为什么?
3.拍卖法中关于无权处分有哪些规定?赵女士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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