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接受法院委托拍卖某房地产项目。经过评估,该标的价值为3000万元,评估结果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
被执行人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其投资成本高达5000万元,该评估明显低估了该项目的价值,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拍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中止的理由不成立,因此继续进行了拍卖。
拍卖过程中,拍卖行采取减价拍卖方式,最终以2900万元的价格,将该项目的大部分房产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当地工商局认定该拍卖行与竞买人串通,将原值5000万元的房产以2900万元的低价成交,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因此做出了对拍卖行的处罚决定。
问 题:
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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