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日,镇政府会议室,一场“拍卖会”正在举行,被拍卖的是位于村中心,临公路的30多亩集体土地的有偿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权。土地被分割为8块,每块起价定在2万元。经过几轮竞价后,8块土地全部拍出,总成交值达到40多万元。 问题: 1、镇政府是否具有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主体资格? 2、镇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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