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学校是一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2009年5月,该校行政科发布了一个分房通知,将该校新购置的5套三居室住宅分给有关人员,并将分房的条件列出。该校教师张某认为,他在该校已工作10年,对该校的教学改革作出过较大贡献,且他家一直住房紧张,急需改善住房条件,但分房名单中却没有他。张某认为很不公平,便多次向校行政科、校长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但均未获得解决。张某一怒之下,于2006年1月以该校行政科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请问:学校行政科的“行政”是行政管理学中所讲的“行政”吗?法院为什么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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