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质监部门在查处一生产、销售假冒摩托车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处罚意见告知相对人后,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减轻对相对人的处罚,变更后的行政处罚意见是否需要再次向相对人告知,有不同意见,后执法部门为避免程序问题在可能发生的复议或诉讼中产生不利,给予了相对人二次告知。问:本案是否需要二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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