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在对某银行进行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联合进户稽查后,发现该银行2015年取得中间业务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该银行企业所得税归国税部门管辖,因此对该问题,国税、地税检查组分别向各自审理部门提交了《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但在审理过程中,国税稽查局审理部门认为该问题应定性为偷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50%的罚款;地税稽查局审理部门认为该问题为时间性差异,不应定性为偷税。 (1)针对国税、地税双方审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2)该案如何才能做到国税、地税协同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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