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17年3月,在对某银行进行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联合进户稽查后,发现该银行2015年取得中间业务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该银行企业所得税归国税部门管辖,因此对该问题,国税、地税检查组分别向各自审理部门提交了《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但在审理过程中,国税稽查局审理部门认为该问题应定性为偷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50%的罚款;地税稽查局审理部门认为该问题为时间性差异,不应定性为偷税。 (1)针对国税、地税双方审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2)该案如何才能做到国税、地税协同案件审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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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可以生产粮食、薯类酒精为原料的白酒,同时也生产啤酒。2009年2月该厂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1)外购薯类酒精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每吨1500元;外购粮食酒精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每吨2100元;(2)外购生产白酒的各种辅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共计12000元;(3)外购生产啤酒的各种原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共计250000元;(4)当月用8吨薯类酒精及辅料生产薯类白酒22吨,销售了2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12000元;用15吨粮食酒精及辅料生产粮食白酒32吨,销售了3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18000元;(5)当月用剩余的酒精和辅料生产白酒10吨,每吨的实际生产成本为8500元,这部分白酒用于抵偿债务,已知该白酒的每吨销售价格分别为(不含增值税)9000元、10000元、11000元;(6)当月销售生啤酒1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单价每吨为2800元,另按照惯例开具收据收取每吨200元的包装物押金,限期3个月;(7)当月销售果啤14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单价每吨为2900元,另按照惯例开具收据收取每吨200元的包装物押金,限期3个月:(8)当月有以往发出到期包装物押金5000元(生啤)和3000元(果啤)到期未退。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应纳的消费税;(2)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合计数;(4)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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