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6年7月5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检查人员张某和扬某在对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在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2005年8月份往来账中有一笔款项,销售收入已于2005年10月份实现,但至今未结转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项。该稽查局对其个人偷税行为作出补税5,000元,罚款10,000元的决定。9月10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9月17日,某企业以对罚款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起提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并在9月2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税务机关。该局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派检查人员到企业,作进一步调查,并提取了有关证据后,作出了答辨状,于10月4日送达法院。请指出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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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1日,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对被举报2007年度有偷税行为的某食品加工厂,实施检查。发现该厂2007年度以多列费用、少列收入等手段偷税,少缴税款26万元,经审理拟给予0.5位的处罚,计10万元。2008年6月18日,稽查局小许和小黄到食品加工厂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在该厂经理办公室,于经理和代理人正在谈话。小许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给于经理,于经理看阅文书后,对处理决定不服,拒不签收,此时,该厂代理人要求代签收,遭到小许的拒绝,并指出必须由于经理签收。于经理却以小许态度恶劣为由,要求小许回避。小许和小黄商量后认为其要求不符合回避制度的规定,当场拒绝了于经理的要求,将文书留在经理办公室。小许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送达人签名和盖章“栏签了名,小黄在”见证人签名和盖章“栏签名。三天后,即6月22日,小许和小黄又到食品加工厂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经理不在。6月23日,两人在本市晚报上公告了对食品加工厂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7月4日,该厂仍未缴纳税款和罚款,经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小许和小黄到食品加工厂的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查询了该厂的存款帐户,确认有30万元存款。7月5日,稽查局依法对食品加工厂的开户银行送达了《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要求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30万元,并通知了食品加工厂。由于食品加工厂账户存款不足,7月6日,稽查局依法扣押了该厂的送货车一辆,于7月8日将其变卖。将所得变价收入11万元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费用后,稽查局将余款于7月15日退还食品加工厂。要求:请指出稽查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大的执法不当或者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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