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5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检查人员张某和扬某在对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在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2005年8月份往来账中有一笔款项,销售收入已于2005年10月份实现,但至今未结转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项。该稽查局对其个人偷税行为作出补税5,000元,罚款10,000元的决定。9月10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9月17日,某企业以对罚款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起提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并在9月2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税务机关。该局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派检查人员到企业,作进一步调查,并提取了有关证据后,作出了答辨状,于10月4日送达法院。请指出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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