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利达水泥制品厂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一项生产预制件任务,按合同的约定,应在5月交货,但到10月也未交货。此建筑工程公司因此停工待料,损失了5万元。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仅5000元。 对于这一情况,此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利达水泥制品厂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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