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曾某饲养了几头耕牛用来耕作。本村村民吕某家里耕地较多,正值农忙时节,耕牛生病不能耕地,于是找到曾某要求租用,但曾某告诉吕某说其养的牛脾气不好,常爱伤人,因此可以降低租金,吕某表示同意,于是以每年260元租金将爱伤人的耕牛租走,租期为2年。在吕某租用8天后,该牛走失。于是曾某与吕某商定若吕某不能在2个月内将牛找回,则赔偿曾某3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260元。几天后,吕某找到了耕牛,在牵回家的途中。碰到邻村村民赵某要以3500元的价格买牛,吕某于是将耕牛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吕某回家后,谎称牛未找到,并支付曾某3260元。过了几天,突然有人找吕某说其耕牛在走失期间伤了人,要求其赔偿,但吕某称耕牛不是自己的拒绝赔偿。曾某在得知吕某将耕牛卖与赵某后非常生气,要求赵某归还耕牛。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该租赁合同于何时成立?
(2)耕牛走失后曾某与吕某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其效力如何?
(3)曾某是否可以要求赵某归还耕牛,为什么?
(4)曾某能否要求吕某归还吕某因卖掉耕牛所得利益?为什么?
(5)耕牛伤人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若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其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