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云南的甲厂与广西的乙商场于2011年6月订立奶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广西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南方洪水灾害,交通暂时中断,甲厂未将此情势通知乙商场,乙商场亦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厂立即装运,8月9日运抵广西的火车站,甲厂押运人通知乙商场取货。

乙商场拒不受领,在与甲厂押运人的谈判中,要求降价,甲厂不能接受。甲厂押运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间进行保管,同时继续与乙商场交涉。8月15日,由于广西也突降暴雨,冲垮民房,奶粉灭失1/3,另外2/3也因浸水而只能降价处理。

(1)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的事实通知乙商场,若乙商场因此受到损害,甲厂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3)乙商场不受领是否违反买卖合同?为什么?

(4)甲厂因部分奶粉灭失以及降价而遭受的损失,可否要求乙商场予以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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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约定,甲向乙提供同样款式的校服2000套,其中1000套由甲提供,另外1000套由丙直接将之交付给乙,现因甲、丙交付的校服质量都不符合约定而引发诉讼,则(  )。

  • A.乙可直接要求丙承担其交付的部分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 B.乙可直接要求甲就全部交付的校服质量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
  • C.甲、丙应共同承担连带的违约责任
  • D.甲、丙各按其过错对乙按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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