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下列有关清末商事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都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
  • B.沈家本参与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
  • C.日本法学家参与了清末的商事立法活动
  • D.《大清商律草案》分为总则、公司律、破产律、票据法和海船律五编

下列属于公民诉愿权的有(  )。

  • A.批评建议权
  • B.申诉控告权
  • C.检举权
  • D.取得国家赔偿权

法学院的几位同学就法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得出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是(  )。

  • A.法是通过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的
  • B.整体上看,法与国家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但两者一样存在紧张和冲突的关系
  • C.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因此法不应该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
  • D.法律具有至上性,所以法在总体上是高于国家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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