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恩格斯曾将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国家称为“高度发达的国家形态”,其原因主要在于,与同一历史时期的其他典型专制国家相比,雅典的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都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具有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某些特点。尽管当时的民主仅仅局限在狭小的城邦和男性公民,而且是一种“群众大会式的直接民主”,当时的法治也并不包含现代法治的许多重要价值,如自由、人权、权利保障等,但有关国家制度的根本问题毕竟是以法律形式确认的,执政官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而且雅典公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政治生活的制度化、程序化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进入中世纪以后,欧洲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政体形式是君主专制。在这种制度下,法律成为统治者的附庸和贯彻独裁者个人意志的工具,“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政治、法律一扫而光”,曾经在雅典存在过的某些“法治”因素荡然无存。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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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制度化、法律化的意义主要有( )。 

  • A.有利于更广泛地收集民意 
  • B.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 C.有利于减少或避免立法的任意性 
  • D.有利于树立法的权威性 

下列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引礼入律、礼律进一步融合的重要时期
  • B.《曹魏律》和《晋律》都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 C.八议、官当、服制定罪和重罪十条都属于本时期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
  • D.本时期首次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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