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条文中“其他方法”应如何理解?

(2)条文中“人户抢劫”应如何理解?

(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理解?

(4)条文中“持枪抢劫”是否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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