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体育报社记者接到张某的电话,张某在电话中透露说:足球裁判于某在A队与B队的比赛过程中,偏向B队,吹“黑哨”。记者将该事实请示报社领导后,经与张某核实并经领导过目,在该报上刊登了“于某吹黑哨”的消息。

于某见报后,将该报社告上了法庭,诉诸法律,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查明,报社的报道严重失实,但报社声称:报社对消息已尽了形式审查的注意义务,此次报道失实完全是张某故意提供虚假事实所致,报社并无过错,故报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应向张某请求赔偿。

问题:(1)某体育报社的报道是否构成了对于某的名誉损害?于某可否要求该报社停止侵害,登报为其恢复名誉?

(2)若予某起诉张某,张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报社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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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8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

(1)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2)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4)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5)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

(6)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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