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犯罪嫌疑人甲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 B.乙故意重伤他人,被家人扭送到司法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C.丙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又主动供述其他盗窃罪行
- D.丁贪污公款。在贪污行为被发觉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998年4月,甲(35岁)、乙(22岁)、丙(15岁)三人共谋前往丁某家行窃。甲、乙二人人户,丙某在门口“望风”。恰逢户主丁某(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某给在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某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某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某的嘴将其捺倒在地。乙某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丁某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某当场昏迷。携带物品及现金人民币l05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32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8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甲某曾在1988年5月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l993年5月刑满释放。另甲某主动交待曾经在1988年3月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事实。
问题: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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