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用
- B.明知不欠他人欠款而为给付
- C.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
- D.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l21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l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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